证券代码:873212 证券简称:润锋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广州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 )网络投票 (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叶德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90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列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 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
财务负责人卢月妹列席会议。 |
1.议案内容: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7,90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7,90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7,90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7,90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广州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7)和《广州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18)。 |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7,90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4年生产经营计划,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7,90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 |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27,909,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郑碟、马秀祺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广州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